公告日期:2019-05-21
公告编号:2019-029
证券代码:837369 证券简称:超维能源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靖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根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有妹、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自2017年11月开始,被告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采购订单》的方式向原告购买电池产品。之后,双方采取《采购订单》、《对账单》的形式进行合
公告编号:2019-029
同协商,对《采购订单》、《对账单》的内容签章确认。双方约定了购销方式、交货地点、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产品价格以及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等。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要求供货,先后多次向被告提供了614万余元的产品。但被告大都不按期全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2019年4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28,772.60元。
被告2018年12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80000只电池《采购订单》(订单编号:POORD001172),被告通知先交货40000只,余下40000只电池等通知交货。原告于2019年1月份已交货40000只电池,剩余40000万只电池被告一直未提货,未提货电池价值440,000.00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528,772.60元及利息9,764.0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之后的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立即将已下《采购订单》但未提货的40000只电池提走,并支付440,000.00元货款。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15日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了(2019)赣0925执保28号保全结果告知书,告知结果为以保全完毕结案。
2019年5月20日,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四川友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2,528,772.60元及利息9,764.0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之后的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将已下《采购订单》但未提货的40000只电池提走,
公告编号:2019-029
并支付440,000.00元货款。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9年5月20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赣0925民初347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客户合同纠纷,与其他客户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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