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2
公告编号:2018-021
证券代码:837369 证券简称:超维能源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靖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根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彬、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孔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因生产锂电池电芯的需要,于2018年3月26日与被告签订《采购订单》买卖合同,原告从被告处采购锂电池用电解液7,800公斤。合同约定了产品采购数量、价款、交付地点和方式;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被告)全部承担;争议解决方式为双方均可向提起诉讼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等等。4月3日,被告将7,800公斤锂电池用电解液送到原告工厂。
公告编号:2018-021
随后,原告在生产锂电池电芯时使用被告的电解液。自4月5日至5月10日原告使用被告的电解液生产的电芯1,494,500只,产气起鼓不合格电芯达1,387,281只(客户退货不合格电芯1,032,281只、库存不合格电芯355,000只)。原告发现电芯质量问题后,在进行原因分析的同时立即通知被告。被告分别于5月18日、6月10日派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到原告处就电解液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协商。经原告与客户检测分析,电芯出现大批量的起鼓现象,其原因是被告的电解液分解不良导致电芯内部产生气体,在一定的温度环境甚至较长时间自然环境下电芯起鼓甚至破裂。原告将检测分析情况《供应商来料品质异常反馈表》及时书面告知了被告。
原告在对被告的电解液进行实验分析的同时,要求被告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生产标准以利于对电解液作进一步的检验,但被告一直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被告的电解液质量问题仍能给原告造成直接成本损失5,077,756.12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由于被告供给的电解液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电芯大批量不合格,造成直接损失5,077,756.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8月21日,我司向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8年8月21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向我司送达了编号为(2018)赣0925民初539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业务开展中遇到的客户合同纠纷,与其他客户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18-021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我司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赣0925民初53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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