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4-28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 杭州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240号苏泊尔发展大厦8、9楼
电话:0571-86799616 传真:0571-86799606
网址:http://www.yingkelawyer.com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律师声明 ......3
释 义......4
一、绿洁科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绿洁科技申请股票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绿洁科技本次股票挂牌的实质条件......8
四、绿洁科技的设立 ......11
五、绿洁科技的独立性......15
六、绿洁科技的发起人或股东......17
七、绿洁科技的股本及其演变......24
八、绿洁科技的业务......34
九、绿洁科技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7
十、绿洁科技的主要财产 ......59
十一、绿洁科技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66
十二、绿洁科技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2
十三、绿洁科技章程的制定及修改......72
十四、绿洁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73
十五、绿洁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4
十六、绿洁科技的主要税项及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80
十七、绿洁科技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3
十八、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8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5
二十、结论......86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洁科技”或“股份公司”)之委托,本所律师就杭州绿洁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股票挂牌”)所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绿洁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股份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绿洁科技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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