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6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梦之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披露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二) 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近一年经营状况的讨论与分析;
(四) 近一年公司重要事项以及未来一年发展规划;
(五) 近一年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 近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 近一年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八)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九)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八条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
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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