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地信: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中冶地信资讯
2024-08-29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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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837336 证券简称:中冶地信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4 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冶地理信息(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1789078.09 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 年 5 月 8 日收到判决结果后,原被告双方皆提请上诉,二审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4 年 7 月 23 日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终审判决如下:上诉人图联公司、中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凤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3 月 24 日,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智途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江苏智途公司提供人员及设备完成廉江市 8 个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颁证工作。
在 2019 年至 2020 期间,江苏智途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其指派的人员即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相继离开立场,案涉项目的工作由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接手负责,2021 年 3 月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江苏智途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 年 1 月 5 日,因江苏智途公司已无法继续完成工作,中冶地理信息(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苏智途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确认解除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智途公司之间的《劳务合作合同》,并确认了结算金额。合同解除后,案涉项目由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委托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但三方签订《协议书》后,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任何工作交接,未交付任何新的工作成果,未派遣人员到现场进行作业。

2023 年 1 月 11 日,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及微信联
系方式致函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阐明事情经过,告知已产生 1,454,342.38 元的费用,并要求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派遣不少于 12 名工作人员进场完成剩余
成果整改及归档工作,否则视为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放弃项目合同。

因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回复,2023 年 3 月 12 日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再次致函告知已视为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案涉项目作业权利(见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证据 2)。

2023 年 4 月 6 日,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回函,认为 2018 年时案涉项目已验收
完成,要求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中冶地理信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未予认可,后,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款项合计 2,888,931.40 元及利息 680,150.75 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8 年 5 月 7 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计 1813 天,剩余至
清偿之日止),总计人民币 3,569,082.15 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中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判项,依法改判驳回图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由图联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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