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7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7333 证券简称:中电高光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高光”)全资子公司中电高光(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高光有限”)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电高光(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彩旭,经理
公告编号:2023-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中电高光全资子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德众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强,执行董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中电高光有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德众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暖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中电高光有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工程款总额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后期未再进行施工,相关工程一直为未完成状态,故此部分工程量应在“产值表”中予以扣除;从现场看到的未完成工程量需要从产值表中扣除;应该依据实际施工图纸进行计量价;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交了表格中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以证明相关证据形成的真实过程和数据产生差错的原因,这几项证据一起可以形成相对优势的证据链,无论是从《进度审批表》和“产值表”书面证据记载的本身,还是从现场未完成情况,以及从施工图纸的变更上看,“产值表”所记载的 10884230 元不能作
公告编号:2023-019
为涉案工程的最终计价依据。2.虽然涉案工程曾有部分的验收,但该
验收并没有确切的验收内容,根据 2021 年 7 月 26 日《进度审批表》
和“产值单”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仍有未完工程,所以双方并未进行全面的验收,也没有进行结算,双方也没有进行工程交接。3.一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的迟延履行行为进行认定,存在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对涉案合同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清相关的案件事实。一审在上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后不予启动,排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无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关于被上诉人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双方对迟延履行的情形和程序有明确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付的款项应依据合同约定分批进行。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支付依据《进度审批表》,本案应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65%。退一步讲,本案的质保期限亦未到期,涉案合同尚未竣工,施工仍处于停滞中,上诉人也没有实际使用,故相关设备质量如何,需待运行之后方可知道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近日,中电高光全资子公司中电高光有限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4539.61 元,由上诉人中电高光有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3-019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暂对中电高光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暂对中电高光财务未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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