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837315 证券简称:魔秀科技 主办券商:联讯证券
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1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
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落实出资者
和经营者的责任,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司整体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规范
第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要按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战略投资主要实行全资或控股方式,对于其它投资项目,可以采取相对控股或一般参股方式。
第六条 以非货币性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时,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资
产或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参考基础,确认投资价值。
第七条 对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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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人,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监督,防范经营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议事规则
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总经理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三)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同时提交总经理。总经理评审通过后进行上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派出及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通过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行使股东权利。原则上控股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其他专职、兼职人员的派出视项目具体需要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人选由总经理会同人力资
源部提出选派建议,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派、任命手续。公司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限,对所投资企业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体现公司意志,而非个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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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行使股权的一般程序是: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收到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和议题后应就表决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负责汇总整理议案表决意见,经总经理审议后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负责将公司审批后的意见转达至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股东代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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