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837315 证券简称:魔秀科技 主办券商:联讯证券
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21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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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应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 级的企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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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对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
(四)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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