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837315 证券简称:魔秀科技 主办券商:联讯证券
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5年10月21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人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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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向关联人借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公司、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股
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者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主办券商及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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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主办券商或股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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