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313 证券简称:欣涛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欣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第 9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本章程。 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仲裁或诉讼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存在纠纷的,应当先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行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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