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3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达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2-23层
邮编:518048 22-23/F., HongKongChina TravelService Building,
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P.C:518048电话(Tel.):(86)755-83025555;
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达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达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达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达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詹镇滔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17 年6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3、公司于2017 年6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董事会认为股东方成先生申请增加的股东大会临时议案《关于追认2016年度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拆借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且上述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同意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议案外,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审议事项不变。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9:30在通知中指定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增乾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7月10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