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监事会人员变动公告[2017-048](更正公告)
永信至诚资讯
2017-10-12 17: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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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2

公告编号:2017-053

证券代码:837292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人员变动公告》内容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

发布了披露公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人员变动公

告》(公告编: 2017-048),由于工作人员上传错误导致内容与标题不

符。现将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原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 时 00 分

2.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 4 号楼 305 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晶晶

公告编号:2017-053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 30,65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31%。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充分沟通与

友好协商,双方拟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5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承接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告编号:2017-053

相关要求及规定,公司拟与承接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书》,自该协议书生效之

日起,将由国信证券承接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5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

督导主办券商的说明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公司拟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北京永信至诚科技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的说明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5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变更持续督导主办

公告编号:2017-053

券商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相

关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0,65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丽佳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监事潘宇东先生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向公司监事会提交辞职

报告,因潘宇东先生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

司法》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选举

李丽佳女士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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