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4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公司2017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发行方案》 发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
指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合同》 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
指 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
份之认购合同》
股权登记日 指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7年6月30日)
现有股东 指 公司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奇安信 指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华天宇 指 厦门市华天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所 指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创证券 指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验资报告》 指 兴华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于2017年8月4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2017]京会兴验字第01010005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发行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业务指引第4号》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
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 细则》
《信息披露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发行业务指南》、《业务指引第4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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