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024]
永信至诚资讯
2017-06-19 17: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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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9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4



第六章附则......5



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公司通过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



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系统备案。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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