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天时油气装备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天时油气资讯
2017-06-19 1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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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02



关于对青岛天时油气装备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天时油气装备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天时油气,证券代码:837290),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产业聚集区。



张梦桂,男,1958年出生,董事长。



魏雪,女,1976年出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有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在挂牌时,为关联方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在7500 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 2015年8月 21 日至 2016年 8月 20 日,相关情况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前述担保到期后,你公司同意继续为之与工商银行青岛城阳支行最高额不超过 7500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的信贷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 2018年6月1日。2017年1月17日,你公司签署最高额担保合同,但在该担保行为发生之日起的 2个转让日内,未进行信息披露,也未履行你公司章程约定的审议程序。



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的张梦桂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的魏雪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对外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梦桂、时任董事会秘书魏雪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天时油气、张梦桂、魏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公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义务。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你公司及两名相关责任人员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15日



抄送: 证监会公众公司部,稽查局,青岛证监局。



分送: 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7年6月15日印发



打字: 吴文彬 校对: 时晋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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