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7264 证券简称: 吉歌传媒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吉林市歌舞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公司股份的,可依据股东大会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年内不得转让。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股东转让股份时应遵循国家关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让系统进行转让的相关规则。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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