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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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2017年4月21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深圳市华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dentons.cn
日期已达20日。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6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会议由董事长吴信雄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所持股份总数为30,756,58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均为2017年5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3、会议召集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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