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晶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润晶科技资讯
2020-07-31 16: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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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31


证券代码:837240 证券简称:润晶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7 月 31 日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以及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如募集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股转系统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事务专员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股转系统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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