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240 证券简称:润晶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镇江润晶高纯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定向增发新股、公司到境内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变更方案;
(十六)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时,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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