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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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277号
致: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网站的《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湖北博士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并于2017年4月25日修改了公告中关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的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9时30分在湖北省
钟祥市东桥镇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大胜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经验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8,153,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80.14%。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均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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