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力生美资讯
2020-04-30 20:34:1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7169 证券简称:力生美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深圳市力生美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力生美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力生美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力生美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
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情况;

(八)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进行的评估;

(九)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