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方股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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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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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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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2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上海奕方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9年5月17日,公司于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黄锦荣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5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20.1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1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20.1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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