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电气: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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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8: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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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27


证券代码:837148 证券简称:博威电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 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博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制度。

第二章 董事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
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
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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