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5
关于对《关于湖州纳尼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主办券商”)及湖州纳尼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尼亚”或“公司”)收到贵公司《关于湖州纳尼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申万宏源纳尼亚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组织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时补充调查,对推荐纳尼亚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纳尼亚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现逐条回复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报告期内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公司针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是否真实、有效。
【反馈回复】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方式:查阅公司工商资料、《审计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就公司报告期内的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
经公司确认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9日受到上海海关对公司货物报关时申报金额打错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及于2014年4月10日受到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对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处以 113,036
元罚款共计两次行政处罚。
(一)公司受上海海关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整改措施真实、有效
2012年12月19日,公司委托上海恒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涤纶面料 117914米,商品编号
5407610042,报关单号为 223120120813314249,申报金额为
1,084,800.88 美元,经上海海关核查,申报货物金额打错,实际应
为108,480.88美元。
2013年4月9日,上海海关出具沪浦关缉违字[2013]1135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对公司货物报关时申报金额打错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
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
以下罚款。”
公司确认说明,公司在货物报关时申报金额打错行为主要系公司单证人员在报关时不小心录错所致(原本金额为108,480.88美元,误写为1,084,800.88美元),该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的准确性,违反了海关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但主要是经办人员疏忽大意所致,并非主观故意,后公司亦已积极改正并采取了补救措施,相应更正申报金额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罚款,事后亦就此次事件在公司内部专门组织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学习,且最近24个月内无其他因违反海关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锦天城律师对此亦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合法存续和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公司受长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整改措施真实、有效
2014年3月27日,在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因公司操作人员发
现含海岛纤维的高浓度化学需氧量生产废水前处理沉淀池太满,便直接用水泵将该生产废水集中排入原水调节池,导致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排放口出水水质的化学需氧量超出
GB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Ⅲ级标准。
2014年4月10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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