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证券代码:837128)财务负责人杨育科、董事会秘书崔晓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君为信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19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崔晓思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三、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君为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杨育科作为君为信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崔晓思作为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对收入确认不及时、关联方未披露两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育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育科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19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崔晓思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三、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
君为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缺陷,如公司基本户的网银由采购总监保管,资金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财务总监记账兼审核;未对已发生的交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君为信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崔晓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崔晓思女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为信或公司)2018年年报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君为信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及时
君为信2019年1月进口491,270KG车厘子,海关进口后已直接在广州等地水果市场销售,但截至2019年9月末尚有319,810KG车厘子未及时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涉及金额1819.1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年)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未披露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你同时担任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和深圳市冠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冠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冠生在上述期间系君为信关联方。君为信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公司与深圳冠生的关联方余额。
君为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君为信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