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清流股份资讯
2020-04-28 18: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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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13 证券简称:清流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将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五条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董事会秘书或主办券
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按要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消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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