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13 证券简称:清流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五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专业知识和经营,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如下: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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