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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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350号
致: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杭州HANGZHOU 苏州SU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成都CHENGDU 菏泽HEZE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6年 4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c/index)发布了《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6日(星期
二)上午9:00 在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蔺皓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18名股东,均为截至2017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3,60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4.18%。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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