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生方政: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生方政资讯
2017-01-11 15: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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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1

证券代码:837093 证券简称:中生方政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中生方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股转系统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



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



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系统报备。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股转系统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



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主办券商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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