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代码:837088 证券简称:淘通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5年11月16日经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保证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2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3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第5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4条 公司与第3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3 条第(2)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5 条第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 3 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第3条或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3条或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7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8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9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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