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084 证券简称:新斯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新斯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
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平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
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 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 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
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2)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定期 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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