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31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元证字[201]第DY121-2号
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GUAGDNG DEYUA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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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受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业务规则》、《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了《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通科技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汇通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汇通科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汇通科技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现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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