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菱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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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菱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01F20184514
致: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腾股份”或“收购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腾股份的委托,担任赛腾股份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苏州菱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规定就赛腾股份本次收购菱欧科技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赛腾股份部分或全部在《苏州菱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赛腾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苏州菱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赛腾股份本次收购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本法律意见仅供赛腾股份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如下: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赛腾股份、收购人、指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菱欧科技 指 苏州菱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指 菱欧科技
交易对方 指 张玺、陈雪兴、邵聪
本次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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