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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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亿能电力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公告了《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 219 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黄彩霞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5:00—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340,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046,98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5%;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293,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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