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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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大股字[2017]第31号
致: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达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程律师、傅立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7年 4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发出《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集人、会议地址、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3、2017年5月18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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