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7029 证券简称:汇创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担保事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4.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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