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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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百家医道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3)0088 号
致:广州百家医道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广州百家医道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叶伟明律师、洪国琼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将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且净资产为负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董事会关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共 10 项议案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沈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20,072,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且净资产为负的议案》
7、《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董事会关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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