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9
长城证券关于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5 年,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梧桐”)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ST 梧桐委托长城证券为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展开相关工作,ST 梧桐挂牌后由长城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主办券商。
长城证券已依约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义务,协助 ST 梧桐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2650 号)。
ST 梧桐股票已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开转让。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ST 梧桐已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关于“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
定缴纳督导费用”等的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已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第一次向 ST
梧桐送达履约通知函进行催告,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第二次向 ST 梧桐送达履约
通知函进行催告,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第三次向 ST 梧桐送达履约通知函进行催
告。长城证券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披露了《长城证券关于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
《长城证券关于深圳市梧桐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若 ST 梧桐经长城证券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长城证券拟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ST 梧桐存在被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应当在持续督导协议中载明,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长城证券已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第一次向 ST 梧桐送达履约通知函,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第二次向 ST 梧桐送达履约通知函,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第三次向
ST梧桐送达履约通知函若 ST梧桐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长城证券拟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若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挂牌公司存在被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挂牌公司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ST 梧桐存在被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的风险。在《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解除前,主办券商仍将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 ST 梧桐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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