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对江苏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及江苏康缘禾信医药总经理包月璿的处罚公告,公告显示,经查,江苏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受让禾信医药总经理包月璿持有的178万股的股份,持股比例从32.14%变动至49.1%。康缘医药在增持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10%和15%时,均未暂停股票交易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康缘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苏康缘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包月璿于2018年2月6日向江苏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178万股禾信医药的股份,持股比例从67.86%变动至50.9%。减持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10%和15%时,均未暂停股票交易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包月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江苏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近日我局对你公司增持江苏康缘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核查。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受让包月璿持有的178万股禾信医药的股份,持股比例从32.14%变动至49.1%。你公司在增持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10%和15%时,均未暂停股票交易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5月2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包月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包月璿: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近日我局对你减持江苏康缘禾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核查。
经查,你于2018年2月6日向江苏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转让你持有的178万股禾信医药的股份,持股比例从67.86%变动至50.9%。你在减持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10%和15%时,均未暂停股票交易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东,应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