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3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21 层(200120)
7F&21F, Foxconn Building, No.1366 Lujiazui Ring Road
Pudong, Shanghai 200120, P.R.China
关于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邓学敏
律师、饶梦莹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披露平台”)上发布了《上海储融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该公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拟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股转系统披露平台上发布了《上海储融检
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
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洪道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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