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17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粤大同法意第 0716 号
致: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剑雄律师、林炳锋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于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审议通过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广州跃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共 5 名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0 项议案需要审议,包括审议《关于 2019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关于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审议《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不予分配的议案》、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审议《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审议《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
的主要内容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相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已获得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和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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