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8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836931 证券简称:新中法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新中法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
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配合公司下一步业务发展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新中法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法”或“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鉴于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未发生股份交易,且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在职或离职、退休职工,
参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承诺:由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国有资产交易的规定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对异议股东的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一、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2、未以任何形式参加公司终止挂牌股东大会或参加公司终止挂牌股东大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亲自送达书面回购申请材料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指定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况。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获得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国有资产交易的规定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三、回购申请有效期限
自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挂牌事项起至终止挂牌后10个转让日止,为本次申请回购股份的有效期限。异议股东应在此期限内将异议股东盖章、签字的书面回购申报文件以亲自送达方式交付至公司,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再承担上述义务。
四、履行回购时间
回购申请有效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
五、特别提示及联系方式
由于异议股东的上述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董事会郑重提示各位投资者如有异议,请尽快与公司联系相关事宜。
联系人:沈小明
联系电话:0571-88092851
邮箱:tom@dfc-cn.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6幢南楼
特此公告。
新中法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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