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远洋科技资讯
2017-11-20 1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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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20

证券代码:836902 证券简称:远洋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劵



河南省远洋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远洋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远洋粉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如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审议标准,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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