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2
公告编号:2016-021
证券代码:83 6897 证券简称:合立道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现对公
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现修正为:
公司章程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12.6217 万元。
二、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
方式。
现修正为: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2016-021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发行股份,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三、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现修正为:
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本公
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公告编号:2016-021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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