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第 799-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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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799-1 号
致: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玲玲律师、许涤非律师以现场见证方式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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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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