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7
证券代码:836878 证券简称:裕源大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4月2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晋豫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孙玉静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孙玉静(被告二)、邓泽林(被告三)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 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年7月7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
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出借人民币2960万元。被告二、三为被告一的借
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三方还约定:原告以银行汇票方式借给被告一的借款1060万元,借款期限为从原告提供承兑汇票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以汇款的形式借给被告一的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从甲方实际付款支付起三个月。此外,双方还分别约定了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借款利率为每月0.5%,以汇款方式的借款利率为每月1%。如在本借款所列明的借款期限到期后5日内,被告仍未归还,每延迟一天,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按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5年7月9日,原告以汇款方式支付1900万元,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500万元。2015年7月10日,四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数额变更为2400万元。被告二、被告三继续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但上述《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三被告方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到2017年3月3日,累计仅向原告还款1450万元,剩余950万元未偿还。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950万元整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和
违约金(分段计算:从2015年7月9日开始,以500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从2015年7
月9日开始,以4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
违约金至2016年4月29日;从2015年7月9日开始,以100万元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2016年10月12
日;从2015年7月9日开始,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的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2016年11月30日;从2015年7月9日
开始,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至2016年12月30日;从2015年7月9日开始,以200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2017年3月3日;从2015
年7月9日开始,以9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
息及违约金至全款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50万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还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因公司法务人员离职,信息披露负责人尚未能及时获取其他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公司正在开展全面自查,积极收集相关诉讼材料,并就上述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事项尽快进行补充信息披露。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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