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4
证券代码:836860 证券简称:驿力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敖忠生、陈光林、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银隆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放、珠海银隆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苏州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散热系统总成(ATS 系统)、水泵
公告编号:2020-014
等产品的公司,为被告的供应商,双方于 2017 年 8 月 25 签订了《采
购合同》(合同编号:YL03-100745170801),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ATS系统、水泵、过滤器等产品。根据《采购合同》第九条和双方确认的《商务条款确认函》,货款的结算方式为“货物验收合格,收到发票后,月结 90 天,以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同时采购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应向甲方(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基于该采购合同,2017 年 8 月起,原告根据被告给原告发出的采
购订单要求,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分别给被告送货金额为189,400 元、17,936,065 元、6,300 元,合计给被告送货金额为18,131,765 元,并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收到原告送货和发票后,未能按约支付全部货款,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本金为 10,610,345.02 元。原告多此催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610,345.02 元及违约金(违
约金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
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1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
粤 0404 民初 3151 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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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已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完毕相
关义务。
三、 判决情况
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人民法
院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作出的(2019)粤 0404 民初 3151 号《民事
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被告珠海银隆电器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苏州驿力机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0,610,345.02 元,定于分三期向原告付清: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货款 300 万元,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
支付货款 300 万元,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余款 4,610,345.02
元;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付款,除应付清上述 欠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30,775 元,同时原告有权就所有 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 43,423 元、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共计 48,423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银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诺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原告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清;
、原告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苏州驿力机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足额收到第一期 货款后三天内向法院提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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