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4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0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11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泸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熊安平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瑛,公司员工、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军,公司董事长、无
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张建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申请人三:
姓名或名称:古应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军、无
被申请人四:
姓名或名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成俊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军、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60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60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出具《调解
书》。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泸州仲裁委员会在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的(2020)泸仲字第 0195 号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 4,114,944.9 元,及从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支付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158,290.22 元,并从 2020 年 8 月 11 日起以代
偿款 4,114,944.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息随本清;
二、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2 万元、担保费 10.4 万元;
三、案件受理要、处理费共计 37,084 元,调解结案按 50%收取,既 18,542
元,由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申请人泸
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 5 万元: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偿还 10 万元: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还 100 万
元:2021 年 3 月 30 日之前再偿还 100 万元: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在偿还
100 万元;2021 年 9 月 30 日之前再偿还 1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之前
付清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
五、被申请人张建军、古应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带连带清偿责任;
六、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动产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若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书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时间全面履行,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四川嘉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军、古应兰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正在积极筹备款项,并及时与对方沟通,尽力按约履行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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