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6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魏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永森,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桐梓县聚丰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维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议中、戴伟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告 2020-018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告 2020-018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由于公司未履行义务,魏强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作出的
(2019)黔 0322 民初 1682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魏强 PE 管及管件费用、
损失、鉴定费,共计 193102 元,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 100000 元,余款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魏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就此终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14 元,由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签字确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积极筹措款项,尽力按期履行法律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该案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收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12 日
作出的(2020)黔 0322 执 2097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 0322 民初 1682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因你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现通知你,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你应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支付魏强人民币 193102 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支付案件受理费 2514 元,执行费 2797 元。
(被执行人须知:请根据所附缴款通知书上的开户行、户名、账号进行缴款。)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2、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3、向公安、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文书限制出境、股权变更、信贷等相关权利;
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此类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速列车、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进行高消费;
5、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公告、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仓储、保管、租货、运输等费用;
6、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连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公司于 20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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