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6
公告编号:2020-073
证券代码:836855 证券简称:ST 议中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调解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强兵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桂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晏小强,公司员工、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建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伟,公司员工、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 月 1 日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强兵塑胶有限公司签
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 PE 塑粒料,单价 8000 元/吨,合计金额以实
际发生额为准,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合同有效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材料款,合同期
限届满后原告未再供货。2018 年 1 月 18 日原、被告对账,确定被告尚欠原告
757772.05 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
公告编号:2020-073
款 457772.05 元。就未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特具文诉至贵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 457772.05 元。
2、被告按约定以未付材料款 457772.05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按年
利率 6%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议中管业有限公司”,2017
年 1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 PE 塑粒料,单价 8000
元/吨,合计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结算方式及期限:月结,合同有效期限: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
支付材料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再供货。2018 年 1 月 18 日原、被告对账,确
定被告尚欠原告 757772.05 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457772.05 元。就未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特具文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收到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作出的
(2020)川 0522 民初 283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四川强兵塑胶有限公司货款
45772.05 元,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行付清。
二、若被告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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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四川强兵塑胶有限公司可就尚欠的全部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
四川议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需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以欠付的金额为基数,
按年利 6%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
三、案件受理费 8167 元,减半收取计 40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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